九游会老哥网:【獬小武说法】遭直播造谣“包庇” 常德一知名博主愤然提起名誉权诉讼

来源:九游会老哥网    发布时间:2026-06-11 12: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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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男子小帅是一名专注于特摄剧道具制作的抖音博主,在该兴趣圈层内小有名气,抖音粉丝量五万三。某日晚间,主播小强在直播连麦中与主播小明连线。直播中,小强言之凿凿地宣称:小明曾意图对未成年女友下药,而小帅作为小明的师傅,对此犯罪行为“知情不报”,甚至是“帮凶”。小明在连线过程中对这番言论表示了认可。

  虽然直播间当时只有百余人观看,但这番“重磅爆料”迅速在多个千人规模的QQ兴趣群组内发酵,引发了圈内人士对小帅人品和人设的广泛质疑与攻击。事后,小明私下向小帅承认,直播中的言论系被小强引导编造,并非事实。小帅遂将小强和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强、小明在抖音直播间针对小帅发布的不当言论是否对小帅构成名誉权侵权。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抖音直播间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不仅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做综合判断。

  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并结合抖音直播截图内容,可以认定小强在其直播间,虚构了小帅对小意未成年少女知情不报的事实,并发布贬损性言辞;小明对于小强在直播间的言论,在知道系虚构事实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澄清,并在直播间肯定了小强的不当言论。小强、小明主观过错明显,且网络信息传播有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在抖音平台开直播有传播属性,小帅在其特摄圈的粉丝基础较为庞大,涉案言论已经引发圈内对小帅人格的猜测和误解,损害社会大众对其的信赖,并造成小帅社会评价降低,小强、小明的损害行为与小帅名誉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小强、小明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对小帅要求小强、小明立马停止侵权,删除在抖音平台发布的相关视频及评论内容,以 及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请,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原侵权途径相当,即在其抖音平台连续七天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1. 停止侵权:被告小强、小明马上删除在抖音平台发布的相关视频及评论内容;

  2. 赔礼道歉:小强、小明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各自的抖音账号上连续七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为小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尤其是拥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从业者,更应谨言慎行。“圈层传播”亦受法律保护。不能因为受众群体小众,就忽视其危害性。只要言论导致特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侵权。

  直播有边界,口嗨需担责。 直播连麦时的“剧本”或“随口一说”,如果涉及贬损他人人格,即便事后辩称是“开玩笑”或“为了节目效果”,在法律上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要注意留存证据。遭遇网络暴力或诽谤,第一时间进行录屏、公证,固定证据是维权的关键。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区域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能采用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其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具体案情在 50 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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